组织架构 · GOVERNANCE

依法合规,学术独立

行政决策与学术评审两线并立、互不干预,是智库治理的基本格局。

治理架构

两线并立,各司其职

行政线
理事会最高行政决策机构
秘书长 · 秘书处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
综合办公室 / 学术服务部 / 活动推广部 / 人才联络部
学术线
专家委员会最高学术权力机构
评审委员会评审执行机构 · 单数且不少于 7 人
专家评审组(按领域从专家库抽取,每组单数且不少于 3 人)
草 案

《中华绝学智库理事会章程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中华绝学智库理事会(以下简称"理事会")是智库的最高行政决策机构,对智库的运营管理、发展规划、对外合作及财务资产负有最终责任。

第二条 理事会遵循"依法合规、民主决策、公开透明、服务学术"的工作原则。

第三条 理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(如有)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。

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

第四条 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:

  1. 名誉理事长:1—2名,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的资深大家担任
  2. 理事长:1名,智库最高行政负责人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
  3. 副理事长:若干名,协助理事长分管专项工作
  4. 常务理事:若干名,理事会核心成员,参与重大事项决策
  5. 理事:若干名,参与智库年度规划与重大事项审议
  6. 顾问:若干名,为智库提供战略咨询与专业指导

第五条 理事会任期每届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

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  1. 制定和修订智库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
  2. 审议和批准智库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
  3. 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
  4. 决定智库重大对外合作、项目立项及资产处置
  5. 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及副秘书长
  6. 审议专家委员会提报的专家入库及职称认定结果
  7. 决定智库的合并、分立、终止及清算等重大事项
  8. 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

第七条 理事会不得干预专家委员会、评审委员会独立的学术评审工作。

第四章 议事规则

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年度例会和临时会议:

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。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重大事项(如章程修改、合并分立等)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通过。

第十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,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。

第五章 秘书长与秘书处

第十一条 智库设秘书长一名,由理事会聘任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1.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
  2.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方案
  3.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选
  4. 协调专家委员会、评审委员会的日常服务工作
  5. 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

第十三条 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,如综合办公室、学术服务部、活动推广部、人才联络部等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修改时同。

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。

本页所载章程现为草案,正式文本以理事会审议通过之版本为准。

草 案

《中华绝学智库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中华绝学智库专家委员会(以下简称"专家委员会")是智库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,统筹负责专家库建设、学术评审、职称评定及学术标准制定等事务。

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遵循"学术独立、科学公正、守正创新、服务社会"的工作原则。

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上独立行使职权,理事会及秘书处不得干预。

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组成

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:

  1. 主任委员:1名,由专家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,报理事会备案
  2. 副主任委员:若干名,协助主任委员工作
  3. 委员:若干名,由各绝学领域资深专家担任

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须为专家智库中具有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。

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,与理事会任期同步。

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职责

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

  1. 制定和修订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评审工作规程
  2. 审定专家入库申请及学术职称评定结果
  3. 组建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评审组,开展具体评审工作
  4. 制定各绝学领域的学术评价标准与规范
  5. 指导跨领域学术研究与课题攻关
  6. 向理事会提出学术发展建议及人才推荐意见
  7. 处理学术争议与申诉

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执行机构,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。

第四章 评审制度

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委员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,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。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专家评审组成员。

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组建,每组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。

第十一条 评审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:

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须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、专家委员会终审通过后,方可公示认定。

第五章 议事规则

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。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,可召开临时会议。

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。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。

第十五条 重大学术事项(如评审标准修订、重大课题立项等)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修改时同。

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专家委员会。

本页所载条例现为草案,正式文本以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之版本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