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决策与学术评审两线并立、互不干预,是智库治理的基本格局。
第一条 中华绝学智库理事会(以下简称"理事会")是智库的最高行政决策机构,对智库的运营管理、发展规划、对外合作及财务资产负有最终责任。
第二条 理事会遵循"依法合规、民主决策、公开透明、服务学术"的工作原则。
第三条 理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(如有)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四条 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:
第五条 理事会任期每届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第七条 理事会不得干预专家委员会、评审委员会独立的学术评审工作。
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年度例会和临时会议:
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。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重大事项(如章程修改、合并分立等)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通过。
第十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,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。
第十一条 智库设秘书长一名,由理事会聘任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第十三条 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,如综合办公室、学术服务部、活动推广部、人才联络部等。
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修改时同。
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。
本页所载章程现为草案,正式文本以理事会审议通过之版本为准。
第一条 中华绝学智库专家委员会(以下简称"专家委员会")是智库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,统筹负责专家库建设、学术评审、职称评定及学术标准制定等事务。
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遵循"学术独立、科学公正、守正创新、服务社会"的工作原则。
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上独立行使职权,理事会及秘书处不得干预。
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:
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须为专家智库中具有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。
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,与理事会任期同步。
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
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执行机构,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。
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委员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,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。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专家评审组成员。
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组建,每组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。
第十一条 评审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:
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须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、专家委员会终审通过后,方可公示认定。
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。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,可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。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。
第十五条 重大学术事项(如评审标准修订、重大课题立项等)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修改时同。
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专家委员会。
本页所载条例现为草案,正式文本以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之版本为准。